强制购物、强制消费——这两大旅游行业中的毒瘤已经成为团队游客最为厌恶的行为。“强制购物”和“强制自费”成为目前消费者对团队游最大的诟病。
针对这两大诟病,新版《旅行社条例》都进行了详细的约束,第二十八条明确表示需要在旅游合同中包含“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旅游者应当缴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让游客在签订合同前就明确本次旅途需要承担费用,以及需要参加的购物点,不被无良旅行社“忽悠”。《条例》同时规定,若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要对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
对于《条例》的认知,只有不到30%的游客“知道大概的内容”。对于旅游过程中曾经遇到的不愉快,有一半的人“过去了就算了”。虽然新版《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更好的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团队游市场。但《条例》的真正受益者——广大消费者对此还比较懵懂,《条例》的宣传推广工作仍需要不懈的努力。现在很多游客的维权意识较为薄弱,他们的“忍气吞声”也带来了某些无良旅行社的肆意妄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 游客应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