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在带团出行旅游时,向游客推荐旅游线路之外的漂流项目,然而漂流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两名游客受伤。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导游返还旅行社垫付的赔偿款6400元。
2007年8月20日,九江市某旅行社接待由宜兴旅行社组织的21人旅游团赴庐山旅游,并安排导游方玲(化名)担任该团导游。
在导游过程中,导游方玲向游客推荐增设三叠泉漂流项目。游客觉得漂流价格较贵,不是很想去。导游继续推荐,并称这次漂流安全系数较高。
在方玲的再三推介下,有多名游客购买了漂流门票。当日16时50分左右,天空忽然下起大雨,橡皮艇从落差很大的地方冲下来时,场面十分混乱,游客陈小华(化名)和11岁的兵兵(化名)从橡皮艇跌落水中相撞,兵兵脸上被划出一道伤口,流血不止,陈小华断了几颗牙齿。
事故发生后,游客返回宜兴治疗,经协商,旅行社先行赔付伤者损失8000元。旅行社认为由于导游方玲在履行职务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增加导游项目,造成游客人身伤害,应当对此事件承担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方玲告上法庭,要求方玲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方玲作为旅行社聘请的工作人员,负责为游客导游,而方玲在带团过程中,擅自增设旅游项目,该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行为。但因游客受伤并非方玲直接造成,且方玲的行为与旅行社指派的执行职务有一定的关联性,旅行社也应承担一定的过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