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漂流致骨折无人担责 主办方:旅行社应负责
时间: 2010-09-02责任编辑: 老北旅游_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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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帅先生参加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免费组织的桃花溪漂流一日游活动。漂流过程中,同船游客将他的鼻梁撞骨折,就赔偿一事各方存在争执。负责提供旅游服务的江西省中国旅行社称,他们与游客之间并未签订协议,游客应找主办方索赔。而主办方则认为,在漂流过程中游客发生人身损害,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难辞其咎。
纠纷中的江西省中国旅行社
帅先生告诉记者,8月中旬,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邀请他在内的一批医生参加一场学术论坛会。会后,主办方免费组织参加者前往九江桃花溪漂流一日游。据他介绍,当时负责旅游接待的是江西省中国旅行社。8月29日下午漂流期间,“因漂流地点地势起伏很大,皮筏艇顺着坡度突然下坠,坐在对面的同事猛地撞向我的鼻子,顿时鲜血直流。经诊治,确诊为鼻骨骨折,找到旅行社要求相关赔偿,但他们要我找主办方”。
9月1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民德路上的江西省中国旅行社。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江西省中国旅行社是受北京天鹅国际旅行社委托,为帅先生等人提供地接服务。其认为,江西省中国旅行社与帅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帅先生应该找主办方或北京天鹅国际旅行社要求赔偿。同时,将帅先生鼻梁撞伤的同伴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当天下午5时许,记者与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一陈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发前夕,他们曾征求参与者意见,大多数人都希望将柘林湖一日游更改为桃花溪一日游。江西中国旅行社也同意了上述更改,并且付诸实施。“目的地的改变与意外发生没有直接关系,负责提供服务的江西省中国旅行社难辞其咎。”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杨认为,该起纠纷中,由于与帅先生同船的游客未抓紧把手,将帅先生鼻骨撞折,该游客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帅先生可以要求主办方找到该游客,三方协商具体赔偿一事。如果旅行社在漂流前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的,或景区漂流河段确实存在明显隐患的,相关单位也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