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筑公司职工安全作业培训的讲演词
2012-3-2 1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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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
你们好!
我作为咱们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咱们公司总经理的委托,今天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共同探讨外出作业期间常见的法律问题。在演讲之前,我声明两点:第一点,本次演讲中涉及的所有案例均为本律师虚构,若和各位身边的人和事相似,则纯属巧合,本律师没有宣扬任何人隐私或者秘密的故意;第二点,本律师对本次演讲享有著作权,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
今天,我准备和大家探讨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外出作业期间常见的刑事犯罪问题,二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问题,三是建设工程合同问题。
首先,我谈一下这些年我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外出作业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问题。外出作业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强奸罪。玩出作业人员常年在外,夫妻经常长期两地分居,再加上当今一些色情因素的刺激,象一些黄色报刊、杂志、小说、电视等,外出作业人员常感生活单调,常爱看这些黄色作品,以寻求刺激,这些因素很容易激发性冲动,这种性冲动很容易导致强奸罪的发生。
前年春天,有一些四川来菏泽的建筑工人,其中有一个姓黄的建筑工人(以下称小黄),在建造菏泽某学校期间,小黄和一女子偶有来往。有一天,那女子约小黄到其租住的房间,两人就发生了性关系。在两人发生性关系期间,从外面冲进来四、五个男子,将小黄从床上拉下。一顿殴打之后,报了警。最后,小黄以强奸罪被定罪判刑。案发后,小黄悔恨交加,更无颜面对其妻子儿女。
强奸罪是一类较重的犯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进行性行为。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就是说,一旦构成强奸罪,至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还有可能判处死刑。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花点钱找个小姐玩玩也不能犯强奸罪呀。如果你有这种想法,很危险!我奉劝你尽早放弃这种念头。因为在你玩小姐时,如果从外面冲进来几个人,这些人说其听见你所说的小姐的挣扎声而进来,这时谁能为你作证那“小姐”是自愿的呢?你有口难辩!如果因为一时冲动坐几年监狱,你后悔就来不及了。即使你构不成强奸罪,嫖娼也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对你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你丢人吧?你有孩子老婆!他们跟着你丢人吧?你如何面对他们?
为了预防强奸罪的发生,我建议大家,在外出作业期间,要修心养性。劳累了一天,要尽早休息,养足精神,以便精力充沛地投入第二天的工作,远离那些黄色报刊、杂志、小说、电视。如果你有剩余精力,你可以钻研一些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考取个建造师资格,或者大家在一起探讨一下怎样把工作干好,或者大家在一起唱唱歌、跳跳舞等搞一些积极健康的活动,不是很好吗?我奉劝大家时刻牢记:我们是咱们建筑公司的外出作业队,我们中的每一个分子都是一心一意干工作、全心全意做业务的队员。我们要以维护自己饭碗的态度维护我们这个作业队的形象,维护咱们公司的形象。
二、故意伤害罪。咱们外出作业人员,出门在外,请时刻牢记:我们是出来干工作的,也可以说是出来挣饭吃的,你的孩子老婆在家里翘首期盼着你早日平安归来,挣钱回来养家糊口,你的年迈的父母在家牵挂着你的安危,他们很担心你在外面会出什么事故。所以,我奉劝大家在外出作业期间,要一心一意完成我们的工作任务,干好我们的工程,切不可逞强好胜,惹是生非,更不可打架斗殴。别人说一句不中听的话,做一些使自己不高兴的事,我们大度一些也就过去了。如果我们逞一时强胜,和别人打起架来,不但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假如造成人身损害,轻者你得赔偿,重者构成故意伤害罪,你得坐监狱。你在监狱里面受罪,你的家人花干家中所有的积蓄甚至负债累累在外面求这个、告那个为你奔波,你就得不偿失了!那时,你后悔也晚了!
今年春天,有一个施工队在曹县施工,其中有一个工人小周在街上买肉时,因肉不够称而与卖肉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之后,卖肉人经常到工地找小周的碴儿。小周便托人从中调停。经调停,卖肉人与小周握手言和。过了一段时间,调停人找到小周要借小周的钱,小周却未借钱给调停人。调停人记恨在心,回去对卖肉人说:“你和小周的事我不管了,那小子太不讲了,你看着办吧。”第二天,卖肉人便带领十几个人找到小周,要求小周和其一同到曹县东关的一个地方去。小周感觉势头不对,中途伺机溜掉了。卖肉人对其一个朋友侯某说:“见了小周,叫他来见我。”侯某在回去的路上遇到了小周,要求小周去见卖肉人。小周借故到工地去,侯某跟随其去工地。小周到工地后对其工友杨某等人说卖肉人要找他,想请杨某等工友一同去。杨某和另三名工友陪同小周一起随同侯某去见卖肉人。在路上,杨某对小周说:“如果有人敢打你,我就用 *** 扎他。”小周说:“好。”小周等人见到卖肉人后,因话不投机,卖肉人带领的十几个人便殴打小周。杨某阻拦,小周乘机逃走,卖肉人带领的人便殴打杨某,杨某便掏出其随身携带的水果 *** 将其中的黄埔某人扎死。之后,杨某畏罪潜逃。小周知道此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结果,小周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不就为了几元钱的肉吗?小周因为逞一时之强胜,结下冤仇,最终惹下牢狱之灾。朋友们,你们说值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伤害分为四种,包括: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轻微伤。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加害人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加害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什么叫故意呢?故意和过失是主观过错的两种法定形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错形式。过失又包括两种形式,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致人重伤以上损害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但只要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过错形式。故意也包括两种形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过错形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过错形式。故意有两个构成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为预防故意伤害罪的发生,我奉劝大家牢记: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步,海阔天空。我们外出作业是干工作的,切不可逞一时强胜,惹终生悔恨。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菏泽市某建筑公司在一座大楼的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的塔吊,未经安全检验就投入了使用。某日,塔吊操作人员因故没有来上班,项目经理便令一位操作过塔吊的建筑工人去操作塔吊。在操作过程中,塔吊引索绳断裂,吊装物下落,造成三人死亡的结果。项目经理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的建筑工人虽会操作塔吊,因其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应让其操作塔吊。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起重吊装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检验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出租的机械设备应当在进行安全性检验后方可使用。本案中,塔吊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
朋友们,我们提高效益的前提应当是安全,没有安全就不可能有可靠的效益。只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进行作业,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安全事故,我们才能安全地把钱挣回来。
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我们就是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春天,菏泽市牡丹区吴店建一个工厂。在为厂房安装天沟的过程中,施工人员为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提前拆除模板,导致天沟脱落,造成五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事发后,施工负责人逃匿,现已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朋友们,我们外出作业是去挣钱的,不是去送命的,也不是去夺命的。挣钱多少,至少应当保证安全回家。因为你不按作业规范操作或者其他过失,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可能因此丧生——血的教训啊!因为你的不规范的操作,就可能使你送命,或者夺去别人的生命而把你送进监狱。汶川大地震中,一些质量不达标的建筑工程就夺取了一大批人的生命,这些建筑工程的建造者和刽子手有何不同!
外出作业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还有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等,由于这几类犯罪大家都很熟悉,我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下面我谈一下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在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该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负责。具体说,项目负责人就应当对公司交给你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施工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施工单位依法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其中对安全技术措施作了相关规定。安全技术的具体措施由于我们经常学习,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就不多讲了。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进行编制,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发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大工程。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既是对他人的警示,也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注意安全。安全警示标志可以采取各种标牌、文字、符号、灯光等形式。
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的要求。
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施工时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筑法》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1、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7、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8、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由于在安全生产方面,我只是懂一些法律规定,在座的各位朋友都是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专家,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都比我多。但我仍然要提醒各位注意应用我们的安全知识与经验,时时牢记,刻刻注意,平平安安出门去,安安全全回家来。
最后,我谈一下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及其签订。
在座的各位朋友可能会说:订合同是老板的事,与我们无关。你说的不对,因为合同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离开合同你无法生活。合同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有口头形式、行为推定形式及其他形式,你理解的合同仅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中的一个种类。你到商店花两元钱买一包钉子,是买卖合同:买完钉子你打的回工地,是运输合同……
什么是合同呢?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即合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你到商店买钉子,售货员说:“一包钉子两元钱”,这是要约:你说:“我买”,这是承诺,这时合同成立。你将两元钱交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一包钉子交给你,这时合同履行完毕。这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你打的回工地,你招手——要约,司机停车——承诺,合同成立。到达目的地,你付款下车,合同履行完毕。这是行为推定形式的合同。把上述合同的内容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形成了书面形式的合同。
为了避免矛盾的发生以及发生矛盾后便于取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大及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签订的好,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容易取证,使问题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2、标的;3、质量、数量;4、价款或酬金;5、旅行的期限、地点、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8、生效条件。
我们外出作业人员经常订立的是买卖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买卖合同、运送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合同。我们在订立这些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考查对方的履约及签约能力;2、写清对标的物的质量、型号、规格、数量的要求及检验标准;3、明确对包装、运输的要求;4、明确违约责任;5、明确运送货物毁损灭失责任的承担及计算方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律责任。
1、因施工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在这里想提醒大家的是:在座的朋友有的是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工程师或者建造师,建设方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其他技术资料可能有不合理或者与你的工作经验不相符的情况,你应当将你的想法向建设方提出。在建设方修改工程设计图纸之前,你若按照自己的想法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你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注意收集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
注意收集我们已经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矛盾向着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例如: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文件等材料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并注明提交日期,这样,在对方拖延答复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出对我们有利的主张。
以上我讲了外出作业期间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各位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者认为我有应当讲而没有讲到的地方,会后可以向我提出。
最后预祝大家平平安安出发,顺顺利利完成任务,安安全全归来。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