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游已成出游热门线路,然而高原反应特定疾病险在我国一直是个盲区,游客即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引发疾病仍然难以获赔,成都法院的一纸判决告诉春节即将出行的游客——高原反应:不能索赔“意外险”
高原游,七旬老人魂归他乡
2005年10月16日,古稀之年的邹老先生从广东来到四川,参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旅行团,到阿坝羌族藏族自治州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邹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交纳20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华安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12万元。
当天,邹老随旅游团到达海拔3000米的喀斯特地貌景区——黄龙景点川主寺,突然感到头痛、胸闷,紧接着呼吸急促、恶心呕吐、面色苍白,旅行团导游判断邹老可能发生高原反应,随即抓过氧气袋让其吸氧减轻症状,同时要求司机立刻送邹老到医院就诊,当地一家县级医院很快对邹老进行治疗。
次日,邹老出现左肢无力伴头痛、呕吐,旅行社又将其转送到成都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右额颞顶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后来虽然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邹老最终因医治无效不幸辞世。
“本想让老人晚年享受一下旅游的快乐,没想到父亲就这么永远地离开我们。”邹老的子女深深痛惜。
购买保险为何得不到赔付?
采访中,邹老的儿子告诉记者:“父亲去世后,我们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均遭拒绝。”他认为老人出行前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旅途中发生高原反应,后导致脑梗塞死亡,“这就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旅行社作为保险代理人,也应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邹老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告知邹老可能产生高原反应,而且他年事已高,身体不够健康,却没有引起本人足够重视,所以这起事故并非“意外”。
保险公司还表示,邹老虽然是因高原反应住院治疗,但高原反应并非引发邹老死亡的直接因素,邹老本人身体欠佳才是根本原因。有关医学文献也证明高原反应为一种疾病,并非意外伤害范畴,邹老因高原反应诱发脑梗塞导致死亡,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自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旅行社代理人称:“我们从头至尾都按照旅游合同条款提供服务,实施了必要的救治义务,已经尽到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高原反应不属意外
记者了解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各种事件或事故对人体所造成的损伤,国际疾病分类已将意外伤害单列为一类,其中包括交通事故、窒息、溺水、触电、自杀、中毒、暴力等几大类。通俗地说,意外伤害是意想不到的事件,是不可预测的,因而也是无法控制的。
法院审理认为:邹老年近七旬,旅行社已经告知他有产生高原反应的可能性,他应当知晓这一情况。住院证明书中已写明: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大脑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而死者家属未能举证邹老死亡系意外,所以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12月11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邹老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事实上,邹老购买的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只承担对意外伤害事件的赔付责任,并不对被保险人因自身疾病产生的后果进行赔偿。”法官还提醒说,如果游客购买了高原反应特定险种,又在高原旅游过程中发生保单承保的疾病范围,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由于青藏游等高原旅游线路在我国开通不久,高原游引发的高原反应特定疾病保险也一直是个盲区,为此受到保险公司和游客的普遍关注,人保健康险公司针对高原游新推出“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投保人一次性交付88元保费即可获得最高总额为1万元医疗费保障,承保范围也仅限于急性高原脑水肿、肺水肿。但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即使购买了高原反应特定险种,具有心脏病、血液病、脑血栓、高血压等10余种疾病史的人也属于责任免除人群。所以,具有以上疾病的游客参加高原游要量力而行,并不是购买特定疾病险就能够获赔。